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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入門 第六章:聖經 (6-5)


5. 釋經學的歷史發展

5.1 猶太的釋經學與新約的釋經學

- 理解聖經文本的任務與閱讀聖經文本是不能分割的古老關切。猶太的釋經學經歷了一個非凡的發展、各種的形式和解釋的方法。

* 在這些釋經的形式中,塔爾古木(targumim)、德拉什(derash)和米德拉什譯本(midrashim)最為突出。

- 耶穌的教導顯示了他如何讓群眾了解他自己,並將自己適應於他們,伴隨著以足夠的解釋、評論和教學技巧(比喻)來宣講福音。

- 聖經的作者正為不同類型的讀者,並意識到這些讀者有自己的文化背景。

例如,聖瑪竇為猶太人寫其福音,並將耶穌描述為新梅瑟。聖保祿向希臘人宣布喜訊,他的訊息依托於人類的宗教性感覺。在致希伯來人的書信,給那些接受希臘語言和文化培育的猶太人說話,並以散居的希伯來人(那些分散在巴勒斯坦以外的猶太人,特別是在亞述人和巴比倫人佔領之後)的方面作參考。

5.2 教父的詮釋學

教會的教父代表釋經學歷史的決定性時刻。當中我們找到了奧利振(Origen,182-254)的作品,其核心是聖經的意義性的理論。我們亦有泰丘尼(Ticonius,+400)的釋經規則,和聖熱羅尼莫(Saint Jerome,345-419)的偉大貢獻。教父的釋經學的一個基本原則是,聖經必須按照撰寫的作者的精神來進行閱讀和解讀。

5.3 中世紀的釋經學

在中世紀,釋經學主要集中在聖經不同意義的教條的發展中。中世紀時期的釋經學解釋了理論的精確度,持續到現時我們這個時代。這個理論涵蓋了聖經的文字與歷史、寓意、末世論及倫理的意義。

5.4 文藝復興

文藝復興時期的註釋變得更個人主義化。新教的改革引入了新謂的「詮釋學理論」(hermeneutic aporia),這是一個涉及緊張性或矛盾性,並且有時在主觀因素和文本理解的客觀方面之間,是不相容的。這個「釋經學派」不接受教會訓導或聖傳對註釋聖經的任何默感。只有以經解經(唯讀聖經,sola Scriptura)。

5.5 自啟蒙運動開始

- 施萊爾馬赫( F Schleiermacher,1768-1834)提出的「普救詮釋學理論」(universal hermeneutic theory),並不主要和直接理解文本,而是多理解作者。他提出的這個理論不在於作者所說的,而在於作者本人。

- 布爾特曼(R Bultmann,1883-1976)已發展了幾十年的尋求「原始意義」的釋經學。他提出一個存在性和揭示性的詮釋學。為他而言,在聖經中與人類存在沒有關係的事,都屬於神話。

- 伽達默爾(H Gadamer)宣稱,作詮釋學的前提,文本的作者與每個時代的讀者之間有一段距離。這個距離是一個積極的現象,並容許我們豐富文本的意義,從而找到新的見解。雖然伽達默爾傾向於誇大文本讀者的角色,而且並不接受基於有根據和合理原則的真理,但他的詮釋學原則帶有回歸傳統的重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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