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學入門 第三章:信仰與神學 (3-5)
5. 教理信條的價值
教理信條的製定經常保持教會所定的意思。因此,他們不能接受偏離原有意思的變化。歷史、文化與神學變化、和人類思想的演變,並不會改變教條的核心。
5.1 教條不可撤銷的特徵
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(De fide et ratione)宣稱,教條有其永遠的獨有意思,並譴責那些偏離這意思的人,「在假裝或對他們更深理解為藉口的情況下」、科學進步、或對信理教條更深的解釋。
在聖神的帶領下,教會不能錯誤。這不能錯誤性暗示這種不可逆轉和不可改變的特徵。聖神使教會參與天主的真實當中。
5.2 教條歷史的層面
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在更廣泛的框架內提出教會的教義。它評估了教條的歷史與牧民層面,並根據時間與地點區分信仰的不變基礎及其變化的表達方式。教會的教導總保持相同的內容和意義,必須以一個生活化的方式去傳遞給人,這方式需要相當於每個歷史時刻的需求。
* 在教廷信理部於1973年所發表《教會的奧秘》(Mysterium Ecclesiae) 宣言中 ,已經使用了這個區分,並將它改進。它確認了教條是歷史性的,因為「宣示信仰的意義,某程度上取決於某一時間和特定情況下使用語言的表達能力。」(5) 在之後作出的定義,保存和確認了前者的定義,並在與新問題或錯誤的對話或比較中解釋它們,從而使它們對教會更加活躍和富有成果。教條的不變性因此不應該被視為真理中的不動性;然而,信理教條不會以模糊的、不明確的或近似的方式去定義該真理。它們以有效和確定的方式去維護真理。(國際神學委員會《教義的詮釋》1989)
即使有可能是複雜和不完美,教條在其表達中給我們已啟示真理中的某些知識。信友不應忘記,「教條的製定必須被視為對精確問題的回應,在這個意義上,它們仍然是真實的。」(國際神學委員會《信仰的唯一性與神學的多元化》1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