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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入門 第八章:教會訓導 (8-3)


3. 教會訓導的功能、權限和權威

3.1 功能

教學訓導的使命不等於發明一些創新的教義,而是作為基督教義的權威和忠實的發言者。

*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中說,「聖神曾應許給伯多祿的繼承人,不是透過他們去教新的東西,而是藉着天主的幫助,他們能以聖潔的方式,忠實地定義宗徒所傳遞的啟示或信仰的寶庫。」(D 1836)

就如聖神沒有在耶穌的宣講和教義添加任何東西,但聖神是被派來幫助基督徒去明白和吸收這教義;同樣,教會訓導不是一種創新或獨立於福音教義的活動。教會訓導並不高於天主聖言,而是為天主聖言服務;從而單純地教導所傳達的訊息。教會訓導聆聽天主的聖言,並從中抽取聖言的養分,引領人相信並付諸實行。

- 守護信仰的寶庫

首先,教會訓導有義務去保護並守護信仰的寶庫,好能防止信仰因時間的推移而改變或損壞。這責任最重要的是見證,也是因為主教們的宗徒作用或功能(apostolic function)。這是教會訓導的常態行動。

- 分辨和判斷

保護(信仰)寶庫的任務不應被理解為僅僅是被動的行為。教會訓導是在一個活生生的信仰寶庫中被行使出來,並在教會的監督與指導下成長。因此,教會訓導應該分辨和判斷一些意見、理論、神學倡導,以及任何與信仰解釋有關的任何事情,因為這些事情通常能豐富它或將它扭曲。

- 有權威地定義信理

包含在已揭示(信仰)寶庫中(亦即是說明確地揭露啟示中所隱藏的內容)定斷信理的任務,需要在特定的時機,特別是在時間上出現的問題、疑問和錯誤。

為了這個目的,按着所得的神恩,教會訓導享有一種能力,來辨別啟示的意義。教會訓導還具有管轄的權力,並允許教會要求信徒接受信理的定斷。

3.2 教會訓導權的權限

- 主要目標

教會訓導活動的目標只涉及信仰和道德的問題或事情。當涉及在啟示的寶庫時,這些問題都是教會訓導權的直接和主要的對象。《萬民之光》教會教義憲章(Lumen Gentium)教導,教會不能錯誤的範圍,與「天主啟示的寶庫範圍相等、並存」(25)。只有包含在主要對象範圍內的東西,才能被定義為信仰的教條。

* 啟示的真理,以直接啟示給人的方式,以及藉着受默感者的言語,使信徒明白這些真理(如:只有三位一體的天主,耶穌基督是真天主和真人,等等)。其他真理被啟示真理所容納,但這是真理只可以在某種特定的反省中被理解(如:天主聖三的向外行動(operations ad extra)是三位共同所有的,耶穌基督有人性的靈魂,瑪利亞能正式被稱為耶穌之母,等等)

- 次要對象

這些都本身不是啟示真理,但卻與啟示真理有關,從而當教會訓導闡釋這些次要真理的時候,必定會牽涉到首要的真理。這些連貫着的真理,本身可能不屬於啟示,但需要這些真理去保護啟示。屬於次要對象的事物可以被定斷為真理,但不能被認為是教義(即接受這些真理為當信——de fide——的真理)。

* 關於自然道德津的問題,無疑是教會訓導權的一個對象。然而,關於教會訓導權是否能就任何有關道德問題所作出的絕對定斷,包括在啟示中沒有直接找到解決問題的方向,都持有不同的意見。

3.3 權威及教會訓導權的接受

- 服從與敬重

基督徒被指望對教會訓導權的教導,作服從和敬重的接受。一些莊嚴的定斷,應被視為啟示信仰的一部分。一般來說,組成普通教會訓導的教宗和主教的教導,都應獲以敬重和內在的服從來接受。

*「主教們在與羅馬教宗共融之中訓導教民,應被大家尊為天主的及公教道理的證人;教友們應當遵從本主教以基督的名義,對信仰及道德所發表的論斷,並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。」(《萬民之光》教會教義憲章(Lumen Gentium),25)

- 羅馬宗座教會訓導的特權

特別對於羅馬教宗的法定訓導權威,更應該表示這種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從,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權威(ex cathedra)發言。教宗透過詔書(encyclicals)、宗座勸諭(apostolic exhortations)、牧函(letters)、講道(discourses)和其他的文件與文告(documents and statements),來行使他對普世教會的普通教導活動。

* 為了論斷一份教會訓導文件的重要性,及其所需的接受程度,我們必須考慮到文件的性質,重複着同一教義的堅持,在教導和建議它時所使用的慣用語句及表達方式。(《萬民之光》教會教義憲章(Lumen Gentium),25)

- 神學評估與分級

信理教會訓導的決定,通常包括神學主張或信理經過闡明之後的神學評估或分級。最常見的是,教會的一些特別教導應否被接納,這些評估為它給出一個確切的標準。

* 若教義在啟示中形成明確的部分,或包含在啟示中的話,這項教義便是神聖的信仰、啟示信仰正確性的(de fide divina)真理,即這信仰內容是依據聖經和聖傳的啟示。若教義是由教會訓導所提出,作為當信的真理,這信仰內容則是啟示及天主教(教會)信仰正確性的(de fide divina et catholica)真理,即這信仰內容是依據聖經的啟示和教會的訓導。若將神學家的共同觀點視為已揭示的真理,那就是近乎信理(fidei proximum)。沒有正式被載入啟示真理中,但又與啟示有密切的關係,並由教會訓導提出,這稱為教會信仰正確性的(de fide ecclesiastica)真理。

過去幾十年的教會訓導在實踐上放棄了這個分類,而神學價值通常是透過文件本身的內部標準來量度的。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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