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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入門 第七章:聖傳 (7-2)


2. 基督宗教的聖傳

基督宗教的聖傳與人類傳統不同,有一些本身特有的特徵。此聖傳是建在以色列和耶穌基督內,為了人類的救恩一次又一次地將自己顯露出來的天主。

2.1 基督宗教聖傳的定義

我們將聖傳定義為直接來自耶穌和宗徒的教條和精神之內容。這些內容能在聖經中找到,並在教會內的歷史中發展。基督宗教的傳統從那位宣講要以以色列法律為指引的耶穌開始。同時,祂解釋這些法律,並有需要時與它們保持距離,又以天主的旨意和自己的言語作為參考。宗徒們對耶穌見證(即祂的身份、祂所作的事、以及對基督復活與教義的見證)成為基督宗教聖傳的新基礎。

2.2 聖傳的神學地位

- 在初世紀。當教會在第一和第二世紀需要抵抗諾斯底主義(Gnostics)時,教會教父們將聖傳的原則,訂為基督宗教真理的規律。根據這原則,只有從宗徒傳下來給教會的一切才被視為真的。

* 聖依納內(St Irenaeus of Lyon)於《反異端論》(Adversus Haereses,另有人翻為《對抗異端》)中寫道,「誰人想看到真理,可從每個教會聖傳中找到,也就是宗徒在世界各地宣講的聖傳。」

* 戴都良(Tertullian)在《論異端》(De Praescriptione)第21章中說到:「符合這些教會的一切教義,都必須被認為是真實的,因為他們無疑地擁有從宗徒上得到的教會、而宗徒又是從基督身上得到、基督又是從天主上得到它們。

- 直至中世紀末。多傾向將聖經視為啟示的基本文本,並用教父之著作與教義的聖傳,來有權威地詮釋聖書。但一些神學家開始教導一種將聖傳視為已啟示的真理的獨立來源,而且是與聖經有分別的想法。

- 16世紀。馬丁路德引用了唯獨聖經(sola Scriptura)的原則,來反對教會的聖傳。脫利騰大公會議(The Council of Trent,1545-1563)堅持宗徒時期的教會的來源,並教導必須為聖經與聖傳給予同等的尊重,以作為一切福音真理的唯一來源。

- 19世紀的神學。梅里(J.A. Mohler,1796-1838)和紐曼(John Henry Newman,1801-1890)更新了聖傳的概念,並加插了在教會中帶出的生活性聖傳的想法。這想法更有可能地克服一些困難和矛盾,即:一方面肯定教條的歷史性,另一方面承認其不變的特徵。這是對現實基督宗教的歷史之重要一步。

- 20世紀的神學。不同的神學家在發展對理解聖傳、以及聖經與聖傳之間的關係,均作出貢獻。聖經與聖傳被理解為不能分割的元素,而是在已揭示的天主真理中,一個不同而又相關的個體的見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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