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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入門 第八章:教會訓導 (8-2)


2. 教會訓導權於教會的使用

2.1 特殊的(教會)訓導(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)

- 定義。特殊訓導或莊嚴訓導(solemn Magisterium)是由大公會議,或教宗,以宗座權威(ex cathedra),在定斷信條時,所行使的訓導。(「Ex cathedra」是指教宗正式宣言,教宗以其不能錯誤的最高權威,對全教會所頒佈有關信條和道德的正式公告。)要定斷一個信仰教條,是指莊嚴地制定一教條,且需要約束整個教會的一個判決。這判決需要由信徒所接受,以作為啟示的一部分。《教會法》規定,除非已明確和公開地界定,否則不得將任何教條視為明確的(參閱《天主教法典》749,3)

* 我們可以指出一些特殊訓導的例子,譬如:教宗庇護九世在1854年對聖母無染原罪信理的欽定、在1870年舉行的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羅馬聖座的不能錯誤性、以及在1950年教宗庇護十二世對聖母蒙召升天信理的欽定。

- 不能錯誤性(infallibility)和聖神的助佑

信友接受這些莊嚴的聲明作為不能錯的信仰內容,是基於信仰無誤的信念,這是由於聖神給予教宗及大公的光照。

- 不能更改的信條

因此,這些信仰內容的定義「本身是不可改變的」(DS 3074),這樣,信條的宗教價值並不取決於它能否被大部份信徒所接受,而是它本身不可改變。。

聖座的定斷是基於教會的信仰。教宗作出一切定斷的來源,絶不獨立於天主啟示以外,他只可以把信仰寶庫(deposit

of faith / revealed deposit)的內容,定斷為信仰的教義。因此,教宗在作出一個信理的定斷之前,並不需要取得主教們和信眾的一致同意,不過,他必須考慮到的是信徒的信仰。

* 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,並不意味着他們的表述如此完美,不能進一步地完善。這意味着他們的意思不會改變,而是永遠一樣的。

2.2 普通訓導權(Ordinary Magisterium)

- 定義

普通訓導權通常由教宗和與他共融的主教行使的。教宗和主教最常見的教導行動,就是普通訓導。

* 1983年的《天主教法典》對主教訓導職務有以下的解釋:「與世界主教團的元首和其成員共融的眾位主教,無論是單獨的,或是在主教會議中,或是在地區會議內聚會,雖然不享有訓導的不能錯特恩,但對所管信友卻是信仰的真正導師和教師。」(《天主教法典》753,參閱《教會》教義憲章 Lumen Gentium 25)

- 每名主教的責任和權威

每個教區的主教都是信友的牧者,而他的最大責任與權威,就是向信友教導基督的信理。他所行使的教導方式,可以透過口頭的講道,和透過牧函,以及透過推行更多適當的教理和教育的活動。

- 主教團

在不影響教區內每一位主教自身的責任,主教們可在主教團內共同行使教導的功能。主教團就是由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所有主教所組成的常設機關。在過去幾年,主教團出版了多份牧函和教理性質的文件。

*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熱切推薦這主教間的合作渠導(參閱《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》Christus Dominus,37)。教宗保祿六世規定了這些主教團的成形。(參閱 AAS 58,1966,774)

- 世界主教會議

「世界主教會議,是由世界各地區所選出之主教定期之集會,以促進教宗與主教之間的密切聯繫,以協助教宗,保全並發展信德和道德,維護並加強教會的紀律,研究教會在世界上行動的有關問題。」(《天主教法典》342)

* 這是教宗保祿六世頒佈《宗座關懷》(Apostolica Sollicitudo)手諭(1965年11月15日)時提出,作為主教共融的表現。它本身不是教會訓導直屬的部份,但它的功能是朝着這個方向發展的。

主教代表會議通常由教宗召開和主持。它處理了聖父先前所提出、而且並沒有解決,也沒有製定法令的一些問題。羅馬教廷出版了一份文件,總結了大會已經研究的主題。

世界主教常務會議(Ordinary Synod)每三年舉行一次,但教宗也可以召集非常務會議。

* 組織召開會議通常都是討論一些重要的議題;例如司鐸職務的性質、普世教會內的個別教會或地區教會、司鐸神父的培育,等等。

2.3 教會訓導的不能錯誤性

我們需要強調,特殊訓導權(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)和普通訓導權(ordinary Magisterium)之間的區別,與不能錯誤性(infallible)和可錯誤性(non-infallible)訓導之間的區別,是不一樣的。在某些情況下,即當整個主教團普通訓導一致的時候,這訓導也享有不可錯誤性的特恩。

- 教會特殊訓導權的不能錯誤性訓導

教會特殊訓導權是不能錯誤的。這意味着在教會的所有莊嚴教導(在大公會議和教宗宣布的宗座權威)中,在信仰的事情上沒有可能錯誤。

- 教會平時訓導權的不可錯誤性訓導

儘管是教宗和個別的主教,在行使他們普通訓導權的功能時,不是不可錯誤的,但在某些條件下,主教團體的普通訓導也可以享有不可錯誤性的特恩。根據《教會》教義憲章(Lumen Gentium),列出了這條件:

一、主教保持了他們及與羅馬教廷之間的團結與合一關係;

二、他們權威地宣講有關信仰的真理或道德;

三、他們彙聚所有的觀點,達成一致,並,「而共同認定某一項論斷為絕對應持之道理」( 25 號)

2.4 教會普通訓導權的相關性

為了更好地理解教會訓導的含義,我們必須記得,平常及慣常地行使的這個訓導權,就是普通訓導。

* 過去幾年的神學討論中,過度集中在特殊訓導權及其範圍上。

* 討論的焦點放在特殊訓導的不可錯誤性上,有時候會導致人們有所誤解:「只有不可錯誤的教會訓導權,才能得到聖神的幫助;也只有這訓導權,才真正蘊藏沒有混淆和錯誤的天主教信理」。這種觀念,導致人們輕視了普通訓導權。

我們必須記住,如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中的理解(參閱《教會》教義憲章,25),教會在行使教會訓導權時,得到聖神特別的幫助。

在教會中,教會訓導是天主用來維持教會在真理之中的工具。事實上,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,教會訓導並不是嚴肅地不能錯誤(因為大多的情況都是普通訓導,而非特殊訓導。只有特殊訓導才有嚴肅的不能錯誤性。)但即使他們(大多情況:普通訓導)並非嚴肅的不能錯誤,但信友們也要視這訓導(普通訓導權)為真理。

* 否則,教會訓導可能會陷入在宣布一個不能錯的教條與保密(中間沒有餘地)之間。這姿態意味着教會教學中一種狹窄的、拘泥於法規的視野。它傾向於將其權威降至不能錯誤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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